社
區
規
約
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民國101年4月22日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修訂版
民國101年5月29日縣府工使字第101013965號准予核備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規約
本中日西武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本社區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 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一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 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物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用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社區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 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 停車空間應依與超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其相關管理規範授權第十屆管理委員訂之。
五、 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 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 台灣電力公司。
(三)、 瓦斯公司。
(四)、 電信機構。
(五)、 自來水機構。
(六)、 有線電視業者。
六、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台不得違建;如需裝置鐵窗時,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應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得裝設。
七、 本社區一律不得經營工廠、舞廳、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視聽中心、殯葬業等影響居家生活案寧與善良風俗之特種行業,違者管理委員會得逕行制止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員員任召集人,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繼任者擔任之。無人任召集人時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以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 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 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本社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七、 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八、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 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 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 本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副主任委員(二)、監察委員(二)、財務委員(一),安全委員(二)公關委員(二)、總務委員(三),前項委員名額,合計為十三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五名。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二、 委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選任:
(一)、 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依本社區A、B、C、D棟及店面等方式劃分,每區各選出正選委員三名及候補委員一名。
(二)、 委員採無記名單記方式選舉,並以獲該區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較多者為當選。
(三)、 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者不得選任為管理委員,其已當選者無效。
三、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六月一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連任乙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四、 委員之罷免:
(一)、 委員經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之連署,並檢附罷免理由書向管理委員會請求罷免者,管理委員會應於三日內公告,並於十五日內召集該棟區分所有權人進行罷免案之投票;經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出席投票,投票人數達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者,該罷免案即通過。
(二)、 當選委員經罷免通過者,自解任日起一年內不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
(三)、 罷免案遭否決者,其任內不得再對其進行罷免。
五、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或積欠管理費逾二個月以上者。
(二)、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或積欠管理費逾二個月以上者。
(三)、 連續三次無故未參加委員會議者(委託他人出席並檢附委託書者不再此限)。
六、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曾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
二、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 監察委員掌管收支帳務之查核、招標作業審標、管理委員會業務執行之監督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合法性審核。
七、 財務委員掌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八、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九、 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 公共基金:依年度管理費之結餘款多寡,適度提撥。
(二)、 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坪數計算,按月每坪繳交新台幣35元,當月之費用應於當月底前繳納;預繳一年者得給予九折之優待。
(三)、 停車位每月收取清潔費汽車200元、機車150元。
(四)、 本社區管理費繳交,每個月為一期,超過二期(含)未繳納之住戶,管委會得依法(訴訟)命其繳納。
二、 區分所有權人,須於每月25日前,繳交當月應繳之金額,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含訴訟所需費用)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計算。
三、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所有權轉讓、贈與、出售或拍賣時,如有欠繳管理費,其繼受人應全額承受其債權。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四、 各項費用支出權限及額度:
(一)、 管理委員會單筆支出最高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整;逾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 動支公共基金除急迫性需求外,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三)、 各項費用之支出,需檢附申請單及相關憑證,檢送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相關委員核定後為之。
(四)、 各服務廠商每月定期服務費,依據所訂契約核實支付。主任(即管理公司派駐之總幹事)自行運用,其支用金額逾新台幣二千元者,應先行報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四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訂有免費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者。
二、 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第十五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當年六月一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損害賠償。
(四)、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令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一、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三、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 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中提切結書。
五、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本社區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本約約於民國101年4月22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修訂。修訂部分為:一、第五條文字部分修訂後較深者。
二、第七條第三款文字部分修訂後較深者。
修訂後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中日西武(管函)字第10115001號函送縣府核備。
縣政府於民國101年5月29日縣府府工使字第1010131965號函准予核備在案。
中日西武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日西武住戶管理規約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第二條 中日西武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地下停車場,僅限取得車未使用權之本社區住戶車輛使用,所停放之車輛車號,均應向管委會申請登記,並由管委會統一製發車輛通行識別證,憑證出入停車。
第三條 本社區地下室之每個汽車停車位得停放一輛汽車,停放時不得超出所屬停車位之範圍或佔用他人車位、車道及其他公共空間,違者除拍照存證外,並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條 本社區地下室之機車位,由於本社區住戶向管委會登記租用,並按所租用之位置停放機車,停放時不得超出所屬機車位之範圍或佔用他人機車位、車道及其他公共空間,違者除拍照存證外,並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五條 本社區地下室劃有腳踏車停放專區,除依第三條規定停放於汽車位內之腳踏車外,其餘均應依規定停放於腳踏車停放專區。
第六條 本社區地下渟車位所有權人如將車位轉售或出租其他住戶,應通知管委會以納入管理,且車位不得轉售或出租予非本社區之住戶。
第七條 本社區住戶如有紡客或卸貨需進入地下室臨時停車,應由住戶隨同向管理中心登記並留下連絡電話,且應儘速完成卸駛離,若有毁他人車輛、公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未經登記及非本社區或無車位使用權者混入而侵占他人車位者,除拍照存證外,並依竊盜及侵占罪嫌送警究辦。
第九條 本社屈地下停車場內禁止漏油、洗車、亂鳴喇叭、開足引擎、蛇行急駛等危除行為,若因車主之疏失而毁損他人車禍、公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條 本社地下停車位不得作為停車以外之用途,如有堆積其他物品者,管委會應通知該住戶限期移置,其所須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一條 本社區地下室出入車道,僅供車禍進出使用,人員不得行走車道出入本社區,以確保人身安全。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支出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日西武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就單一事項支付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逾此限額須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後,始得支用。
第三條 管委會服務社區所簽訂之定期契約,其應支付之費用,依相關合約之規定核實支付。
第四條 為應日常支出,管理中心設置定額零用金新台幣二萬元整,並依下列規定支出各項費用;
一、 二千元以下之經常性支出費用,得檢附單據(如附件一),直接向財務委員核實報支。但非經常性支出費用須先報財務委員同意始得動支。(經常性:指辦公所須用品、日常用消耗品、委員指定臨時性須用品等)
二、 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之支出費用,須檢附申請單(如附件二)報經相關職務員及財務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 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之支出費用,應經廠商比價後,檢付申請單(童附件二)報經相關職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 二萬元以上之支出,應公開招標並經三家廠商比價程序及管委會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檢附申請單(童附件二)及相關憑證,報經相關職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核定後,始得動支。
第五條 各項工程之支出,應經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相關職務委員確實驗收無誤並填寫工程驗收單(如附件三)使得核實支付。
第六條 遇有天災及立即危害社區居安全等緊急事故,得經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相關職務委員同意後先行動之款項,不受本辦法第四條之制,為事後須報請管委會委員會議備查。
中日西武社區門禁及人員管理辦法
一、 依據中日西武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十九條各款訂定本辦法。
二、 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承租戶等),應知會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個人基本資料。(管理中心人員,不得將個資外洩,外洩依法辦理)
三、 凡本社區之住戶,必須提出權狀證明或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及同意遵守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之切結書使得遷入;遷出時,應登記搬出確實結清各項應繳納之費用。
四、 本社區之住戶出入大門,應攜帶磁卡刷卡進出。
五、 來賓訪客須先經值勤警衛通知住戶並徵得同意後,辦妥出入登使得進入。
六、 為確實維護本社區之安全管理於居家安寧,仲介人員進出本社區,須先向管理中心登記申請,並辦「仲介人員臨時出入申請管制表」,並由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簽認確實接受委託後,始得進入本社區,同時於每天進出均須檢附身分證件及委託書正本向值勤警衛登記。
七、 裝潢施工人員進出本社區,須先向管理中心登記申請,並辦妥「裝潢施工人員臨時出入申請管制表」,並由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簽認確實接受委託後,由管委會核發臨時工作証,憑證進入本社區。
八、 各項設施之定期保養人員或其他工程之施工人員進出本社區,須先向管理中心登記申請,並出示相關身份證件,由值勤警衛確認身分後,始得進入本社區。
九、 禁止小販及閒雜人員進入本社區。
十、 凡攜帶可疑物品進入本社區時,應出具物品所屬證明,並經值勤警衛查驗無安全顧慮後,始得攜入社區。
十一、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當屆委員會修訂之。
中日西武社區住戶生活公約
一、 依據中日西武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二條第六、七款訂定本生活公約。
二、 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再本社區內聚賭、酗酒、滋事。
三、 保持寧靜,不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音量需控制,晚上22:00時以後不得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
四、 移動桌子或重量叫大物品不得拖拉,以面震動聲影響上下層鄰居安寧。
五、 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等處騎車、溜滑板車、追逐嬉戲、住意塗鴉、攀折花木。
六、 不得隨意吐談、檳榔汁或抛棄是果皮煙蒂、紙屑即任意丟棄廢棄物即垃圾。
七、 垃圾應案可回收、不可回收即廚餘等分類後,運送至垃圾收集定點案類別放置。
八、 禁止在廁所內使用硬性不溶化支紙張或餘變氣內亂抛煙蒂、茶葉、果皮等以免排泄阻塞。
九、 不得燃燒散發濃煙、臭味支燃料及有煙有獨及不潔之氣體。
十、 不得蓄養兇猛動物,如必須飼養寵物,以不妨礙公共衛生、以不妨礙公共衛生、住戶安寧及安全為原則。另需籃裝攜行通過公共場所,且禁止繫留是外作為守門戶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
十一、 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因謹慎,切物狀損牆壁、電梯、門扉、天花板、登飾及其他公共設施,如有損壞需迅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超重、超長等大型物品須由安全梯上下。
十三、 不得在安全梯、樓梯間、走廊、通道們或其他公共廠所與設施、預留空地等處推至物品或晾曬衣物、停放汽機車。
十四、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當屆委員會修訂之。
中日西武社區住戶裝潢施工注意事項
一、 依據中日西武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二條第六、七款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社區住戶如有裝潢及修繕需求時,無論自行施工或委託施工,均請考量其他住戶之權益,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星期例假日不得施工以維護住戶之安寧。
三、 住戶裝潢施工前因由住戶提供裝潢保證金,由管委會代為保管,於裝潢施工完畢,確實清理所有垃圾,且經查證未損壞他戶或公共設施(備)後,無息發還。
四、 裝潢期間若有任何損失及公共設施(備)時,裝潢之住戶鷹負責賠償修復之責,否則由裝潢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應依法請求賠償。
五、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當屆委員會修訂之。
中日西武社區防火、防災及緊急事件處理須知
一、 依據中日西武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二條第六、七款訂定本辦法。
二、 管委會為防火、防災及其他緊急事件,,於必要時徵得住戶同意進入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或規約專用部份,如因此而造成該住戶之損失,由管委會負責賠償責任。惟如該住戶無法聯絡或故意不同意,管委會得未經該住戶同意直接進入。
三、 如發現火災時,應立即通知管委會採取緊急措施並向消防隊報案。
四、 颱風來臨時,除去公共地區之門窗及燈火,由管理中心關閉,各住戶之門、窗、電燈、瓦斯等,應分別由住戶自行關閉,以防意外。
五、 本社區之公共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搬離,毁壞或竊取,違者依法究辦。
六、 發現盜賊、搶犯等不法份子侵入社區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保持現場完整,並通知管委會採取緊急措施。
七、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當屆委員會修訂之。
中日西武社區圖書式及電腦室使用須知
一、 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早上九點至晚上九點。每週一維清潔日暫停開放。
二、 國中一年及以下之學童,如欲使用圖書室者,須有家長陪同。
三、 欲借越書籍返家閱讀,須向管理中心登記,借閱之書籍如有損壞或遺失,須照價賠償。
四、 欲使用電腦室者,須持住戶證向管理中心登記,使用者每小時收費二十元。
五、 未按規定使用而造成傷害者,自負責任。
六、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當屆委員會修訂之。
中日西武社區乒乓球室健身房使用須知
一、 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早上九點三十分至晚上九點,國定假日延長至晚上十點。
二、 每週五及週六晚上七點起,為社區影片欣賞時間,暫停外借。
三、 與使用乒乓球室及健身房須先行管理中心登記。
四、 國中一年及以下者,須有家長陪同使得進入使用。
五、 未按規定使用而造成設備損壞,應照價賠償,如因此而受傷害者,自負責任。
六、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當屆委員會修訂之。